为了逃避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父亲为此经常闪躲、敷衍,致使父子对薄公堂,上法庭讨要抚养费。日前,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君君父母于2005年离婚,自离婚后君君的父亲仅仅承担过极少数的抚养费,现如今君君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明显增加,单靠母亲谢婉一人的收入难以维持支出,谢婉也为君君的抚养费问题和被告吴卫国沟通过,被告吴卫国却总是敷衍、搪塞,以致抚养费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故此,君君作为原告,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被告吴卫国告上法庭。
该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故谢婉与吴卫国离婚后,虽未直接抚养子女,但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该院根据证据规则认定被告吴卫国应给付自2009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考虑被告吴卫国的经济状况和君君的花费情况,其标准按500元每月支付,合计为35000元。后段抚养费则按照每月700月予以支付,自2014年11月至其成年的抚养费,于当月月底之前支付。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