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汨罗市区、湘阴县东塘镇等地,专门撬开未反锁的房门,入室盗窃作案十六起,盗得手机、电脑、现金等物品,共计价值9315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十六起,盗窃价值93150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七起,盗窃价值440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盗窃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