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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成毁财物 积极赔偿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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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明  发布时间:2015-05-28 08:33: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对讨债不成毁人财物的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听到法院庄严的判决,被告人彭某某低头抽泣地说:“尊敬的法官,这次我确实错了,感谢法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被告人彭某某的父亲前年因患癌症不幸去世,去年其母亲又查出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急需钱住院治疗。201410月,被告人彭某某多次找尚欠其八万元债务的周某某讨要欠款,周某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信誓旦旦地说自己在中洲乡开了一家“水金”KTV,保证欠款在一周内还清。20141026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按约到岳阳县中洲乡找“水金KTV”老板周某某讨要欠款。因周某某不接被告人彭某某的电话,被告人彭某某在多方联系未果的情况下,用红砖将“水金KTV”的广告字牌全部砸坏。16时许,“水金KTV”的房东赶到现场与被告人彭某某见了面,之后各自离开去吃晚饭。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中洲乡吃完晚饭后打周某某的电话,但周某某仍不接电话。于是被告人彭某某买了一把镰刀,一气之下将“水金KTV”的卷闸门、玻璃门打砸坏,然后闯入店内将吧台、酒水、液晶电视机、室内形象背景墙、监控设备等物品砸坏。经物价鉴定,“水金KTV”被损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5218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想方设法,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21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克服困难,多方筹集资金,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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