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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半年诉离婚 送达中调解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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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君龙  发布时间:2015-05-28 15:23: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注滋口法庭在离婚案件的送达过程中,调解了一起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和三金的离婚案件。

  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亲戚介绍相识,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婚前给付被告家彩礼25000元,并为原告购置金银首饰3件。婚后,被告仅与原告共同生活六个月,于2014年4月以工作调动至长沙后工作忙为由偶尔回家,多数时间与原告分居生活。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为借婚骗财行为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首饰三金。

  5月22日,承办法官在向刘某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过程中,得知原、被告曾协议过离婚,但对是否返还三金及彩礼达不成一致,导致协议离婚未果。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导致夫妻感情不好的原因不能归责于被告,被告亦想婚后好好生活。不同意返还彩礼和首饰,彩礼25000元在结婚时按风俗作为女方亲属的红包已全部用完,三金在婚前给予应属于赠与个人的财产,不应当返还。被告与原告结婚时也有陪嫁的物品,要求原告返还。

  在了解到原、被告双方情况后,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原告当天下午来法庭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时承办法官首先向被告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对彩礼的返还的三种情形,案件不符合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并要原告换位思考,消除原告认为被告借婚骗财的想法。借此契机,承办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并以自己与当事人是同龄人的优势,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最终双方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仅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到此,一起因返还彩礼而引发的离婚纠纷得到仅二日就得到完满处理,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倾情调解和办事效力赞不绝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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