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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有价 生命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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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静  发布时间:2015-06-04 17:06:33 打印 字号: | |
  下班的路上接到当事人的电话,电话里他不断哭诉自己的悲惨遭遇,最后跟我说,法官如果这个案子你们法院不给我判好,我也活不了啦,你们别怪我采取过激的行为。这是我这周第二次听到这样的话。周一刚上班,接待了一对年近70岁的老夫妇,他们对我说,我女儿的案子你们法院没处理好,她就要喝农药,你们法院的判决影响我女儿的生命。

理性的看这两件案子,一起有将近四十年的怨念,另一起参杂着家庭矛盾,作为原告心里肯定有极大的委屈。抛开案件的是非曲直,抛开法官的身份,光从两位当事人的言行来看,在我年轻气盛时,听到拿自己生命威胁别人的话,总是控制不住的怒火中烧。然而到了而立之年,再听到这种话,内心是惋惜,惋惜人对生命的轻视,惋惜对纷争的过于执着。人的生命最长百年,一百年的时间在历史长河中很短,对个人而言虽说很长,但时光匆匆,转眼间就到夕阳之年。在有限的生命中,每个人都应该尊重生命,珍惜来人世间行走一回的机会。而不应该为了生活中不的纠纷轻视自己的生命。或许在某个案件中,当事人的确有很大的委屈,但是法官毕竟也是凡人,并不能对每一位当事人的生活了如指掌,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还原事实,法官也不能仅凭一面之词轻易判决。民事案件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判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支持诉讼请求或辩称意见。所以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应注意自我保护,留存证据,而不是在发生纠纷后用无价的生命做武器解决有价的纠纷。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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