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对屡教屡犯劣性不改、出狱半月余又盗窃的胡某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胡某某今年39岁,系湖南省岳阳县人。1993年因犯流氓罪被株洲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7年10月释放;2002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5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伍佰元,200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5月、2010年9月、2012年7月三次劳动教养。2014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出狱半月余的胡某某又故伎重演,重操旧业。2015年4月17日11时许,胡某某携带撬棍、断丝钳、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岳阳县东洞庭湖管委会院内家属区周某某租住房。胡某某敲门确认房内无人后,使用撬棍将周某某家的客厅木门撬开,随后胡某某在周某某南边卧室盗得现金504元及一部黑色OPPO手机。正准备离开时,被下班回家的周某某发现。胡某某冲出房门欲逃跑,被周某某及随后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经检查,在胡某某身上搜出周某某被盗的现金504元、黑色OPPO手机一台(后发还给周某某)。经鉴定,被盗黑色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2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734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