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愿负法律责任”。2015年6月4日,华容县人民法院法庭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要求三位证人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后再作证。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据悉,自解释实施以来,华容县人民法院对80余名出庭作证的证人要求签署保证书,对几名拒绝签字的证人告知不得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