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2007年7月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再次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连续四进宫后,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再次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从狱中出来没多久,又重操旧业。11月2日至5日,他又在岳阳市云溪区胜利沟社区先后5次非法进入他人家中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5180元及手机6部,共计价值9110元,6部手机销赃所得人民币1800元,张某非法获利69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先后5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