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长达6年,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愤而起诉。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管理费纠纷案。
李某2004年3月8日入住某新建小区,房屋建筑面积为192.741平方米。2005年至2014年期间,该小区业委员代表李某及其他住户与本案原告物业公司陆续签订了三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不同时期的物业管理费进行了约定,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收各为0.47元、0.58元、0.65元,合同明确了违约交纳物业费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若延期不交,按欠缴费总额的3‰每天收取滞纳金。但从2009年1月1日起,被告李某无故不再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通过电话通知、小区公告等方式多次催收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在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李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按天3‰收起过高,应依法调整为按欠费之次日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