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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超权履行义务 超出部分追偿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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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红  发布时间:2015-06-19 16:33:44 打印 字号: | |

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超出双方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的追偿不会被支持。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由于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但原告作为保证人超出保证责任支付利息,法院对其这部分追偿请求予以驳回。

原告龚某霞与被告李某敏系相识多年的朋友。2013520日,被告李某敏因做生意急需资金欲找李某辉借款10万元,请求原告龚某霞作为还款担保人。2013522日,被告李某敏出具借条,以原告龚某霞作为还款担保人向李某辉借款10万元,借条并没有约定利息。事后,被告李某敏去向不明。2014921日,原告龚某霞代被告李某敏偿还了第三人李某辉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96000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龚某霞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敏赔偿原告损失共19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借款的担保人,在被告去向不明无法履行偿还到期借款的情况下,履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借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垫付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出具借据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原告垫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被告赔偿垫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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