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华容县人民法院鲇鱼须法庭来到宋家嘴镇高山村巡回审理了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原、被告均系宋家嘴镇高山村村民。原告梁某年近五旬,农闲时靠为他人提供劳务赚取力资。被告张某头脑灵活,在高山村路边开一超市,新稻上市时也从事稻谷收购贩卖工作,原告及其他村民则受雇为被告提供搬运工作。
2014年2月27日下午,原告在为被告搬运谷包时不慎摔伤。原告先后在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华容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4月30日,原告在伤情并未痊愈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22000元。2015年1月26日,原告伤情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腰12-腰1脱位,腰1爆裂性骨折并截瘫内固定术后,左下肢肌力0级,右下肢肌力4级;属四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预计后段医药费7000元(含取内固定费用),康复费1000元,住院医药费列入赔偿。原告诉称自己事发中午虽然饮用了少量白酒,但被告没有有效制止,被告提供的设施(跳板)存在安全隐患,且原告对伤情严重性缺乏足够认识,协议书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额与理论上应获得的赔偿额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原告要求对该协议予以撤销,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399252.87元。
被告辩称原告及其他受雇佣者事发当天中午在被告家吃饭,被告劝原告等人中午不要饮酒,待下午将事情作完后,晚餐再饮酒不迟。原告等人不听劝阻,当天中午饮酒后,下午又急于将事情作完后好打牌,原告在匆忙之中搬运最后一包谷包时足底踩空导致摔伤,原告在事故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告应自负部分责任。调解协议系在基层司法所及高山村村支书组织双方协商后所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由鲇鱼须法庭徐庭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地点设在高山村村部,该村部由一小学改建而成,宽敞的临时审判庭内坐满了前来旁听的当地基层组织领导及群众,连走廊上都挤满了旁听者。整个庭审程序节奏紧凑,张弛有度,秩序井然,法言法语与俗言俚语做到了有机结合,体现了主审法官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双方代理律师都出庭参加了诉讼,诉讼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双方申请的证人亦都出庭作了证,都签署了证人作证保证书。因时间限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本网站将继续跟踪报道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