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超正常时间两个月交房,而后办理房产证时间竟拖延长达几年之久,引起业主强烈不满。被告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进行缺席判决。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某房产公司被判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共计15000余元。
201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房产公司旗下某楼盘一套商品房卖予原告。合同约定房产公司于2011年要将该房进行移交,同时须在交付后9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关提交资料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义务,但事后该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房,及至被起诉也未办妥房屋权属证书。后原告与其他业主多次与其协商,该公司分别两次做出承诺,皆未兑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