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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倒卖毒品也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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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5-07-03 10:32:19 打印 字号: | |
  6月26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郭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应田某的要求,帮其联系毒品卖家,郭某电话联系了罗某,得知罗某处有甲基苯丙胺(冰毒),价格为70元1克,随即告诉了田某,并与田某约定:田某出100元1克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由郭某从中赚取30元1克的差价。被告人郭某先后2次从罗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再贩卖给田某,2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5克,非法获利1000元。

依据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郭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居中倒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累计达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主动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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