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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调”“善调”调出和谐共赢之音
——岳阳中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实现两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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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研  发布时间:2015-07-03 15:57:04 打印 字号: | |
合议庭在研究调解方案

        近日,当黄某将租赁房屋的半年租金一次性交付给吴某时,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圆满审结。

        2011年10月,岳阳某企业将旧办公楼及其附属门面出租给承租人吴某后,吴某将楼层经营成了宾馆。为配合宾馆建设,吴某于2014年5月要求已在该办公楼附属门面经营多年的黄某交还门面。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一审判决黄某交还门面。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岳阳中院二审承办后了解到,黄某系岳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一位爱心人士。公司成立至今,已经解决了80余名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而且黄某承租的门面主要销售的是该公司生产的服装,且地处公司对面,经营多年,销售的衣服消费者信得过、放得心,有一定的知名度。此时更换门面势必影响黄某服装店的经营,甚至可能产生连锁反映,影响到该公司的生产销售。可是另一边,当事人吴某已经将楼层经营成了宾馆,急欲将黄某承租的门面收回作配套使用。

        面对这样一起民事纠纷,如何才能找到利益平衡点,引导双方交换思路,有效化解矛盾呢?

        为体现审判的公开与透明,岳阳中院在开庭审理时邀请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首先就为双方当事人注射了一针法律强心剂。

        随后,岳阳中院又为双方有效沟通积极搭建平台,促成案件调解。

        在之后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民一庭庭长李先治、承办法官蒋立春与双方当事人先后20多次电话沟通,2次上门实地了解情况,收集双方意见,并根据调查结果,3次组织当事人协商,一次次提出调解方案,一次次拉近调解距离。

        数番工作下来,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调解,由黄某继续承租门面,租金则在原有基础上依市场行情上浮。

        “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来指导民商事审判工作,重视服务大局、化解纠纷、修复关系、实现共赢,才能真正使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在谈及该案的调解效果时,李先治如是说。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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