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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成“慢性毒药” 无良商人售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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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洁红  发布时间:2015-07-08 20:29:56 打印 字号: | |

保健品无论是哪种类型,都有保健疗效,能够调节机体功能和改善人的体质的作用,然而来自河南的生意人刘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竟伙同他人将含违禁成分的保健品搬进了正轨医药销售场所甚至通过网络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进行大范围售假。最终害人终害己,自己难逃法网。近日,法院公开审理刘某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被告人刘某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刘某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查证,20138月至20147月期间,身为保健品销售人员的刘某结识了张某(未到案),并通过它获得了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进货渠道,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非法了添加“西地那非”或“他达那非”。后刘某开始独立经营保健品销售,租用岳阳市某医药商场档口进行售假,并利用自己有关从业经验,开始在医药招聘网发布代理商招聘广告,通过收取代理费谋利。期间,程某等人伪造数家公司的资质、公章和产品包装,将自身伪装成正轨厂家正规产品,就其生产的所谓“百草圣根”“百年肾丹”“根乐宝”牌胶囊进行虚假宣传。至2014715日案发被获,刘某的销售网络已横跨20余省。公安机关从刘某住处查处“百草圣根”身心康牌抵抗力胶囊12480板、“根乐宝”妙然牌参芪回力胶囊8420板、“百年肾丹”御和坊牌海狗丸胶囊14854板,外包装盒42590张、产品说明书90000份、铝箔50.168千克。

法庭上,被告人刘某辩称,自己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为在保健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物质不是自己的主观故意,仅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销售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卫生部文件明令禁止添加“西地那非”或“他达那非”。三位被告人明知故犯,主观危害很大。被告人刘某平、刘某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在产生共同的犯意后,共同商议策划,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近年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呈现抬头之势。岳阳楼区法院坚决致力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和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食品犯罪,严惩售假犯罪分子,为食品安全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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