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云溪区凌波湖村的周某某因家庭纠纷起诉至云溪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其丈夫刘某某离婚。法院受理后,很快确定了开庭审理日期,并以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但开庭当天,原告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院提交不参加庭审的理由。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作为案件的主体和主要当事人,应当依法积极参加诉讼活动,尤其必须依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开庭审理活动。本案原告周某某无视民事诉讼秩序,经法院传票传唤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又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醒,原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要根据法院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否则视为自动撤诉,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