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云溪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一行政处罚法案。这是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该院审理的首例行政长官出庭行政诉讼案。
原告李某认为自己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作出的云公(云)决字[2015]01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要求被告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赔偿其321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云溪区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刘敏杰出庭参加诉讼,并就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法律依据一一进行举证。
当天,云溪公安分局二十余名内设科室负责人及基层派出所所长参与旁听,两个多小时庭审过程,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质证、辩论的过程让旁听干警深受教育,他们认为庭审过程中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们今后依法执法有很大帮助。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