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见李某车上收购的粮食较多,便让其过两次磅,以此牟取差价。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李某在岳阳县收得稻谷6吨多,叫来瞿某的车装(车牌号为F4A421);刘某三人在岳阳县收得稻谷5吨左右,用被告人刘某的车装。当天中午,四人在吃饭时商量用李某装稻谷的湘F4A421车到中粮公司过二次磅,而被告人刘某的车则不过磅,之后再一起去卸货,卸货后,被告人刘某的车再过磅称皮重。
15时许,被告人刘某开着湘F4A421(总重量约10吨)到中粮公司过磅,过磅后拿到稳重结算单便开着自己的无牌小货车(总重量约7吨左右),到中粮仓库卸货,从中骗取中粮公司7000余元钱。之后,李某和瞿某再次开着湘F4A421过磅结算。事发后,刘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了12000元钱给中粮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自首情况、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