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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车损险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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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康  发布时间:2015-07-15 09:28:1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3年6月1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其中购买的有车辆损失险,李某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保险期限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止。

  2014年4月2日,李某因雨天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严重,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的驾驶证是在2013年10月21日到期,新驾驶证的发证日期是2014年4月17日。李某以车辆损失险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以李某驾驶证过有效期限为由拒绝赔偿。李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观点: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原告李某是取得了驾驶证的,具有驾驶资格的,虽然案发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但是并不能说明驾驶证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第二种观点:保险公司可以以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原告的驾驶证是在2013年10月21日到期,原告新驾驶证的发证日期是2014年4月17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到2014年4月16日原告的驾驶证是已过有效期限的。而原告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14年4月2日,即事故发生时原告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

  其次,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对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车辆损失险的规定,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依据原告李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仍驾驶机动车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此条款符合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规定。

  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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