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仅约定借款利率为2‰,未明确约定是何种。近日,云溪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利息计算方式按月利息2‰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易某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率为2‰。
本院认为,原、被告仅约定借款利率2‰,并未明确约定利息具体的计算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目的来看,原告是为了通过提供借款来牟取利益,而不是亲朋好友间因生活所需的无偿帮助;从当前的交易习惯来看,按照月利率2‰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最终,判决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2‰”,视为月利息2‰。
法官提醒,借款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与借款人就借款的金额、期限、利息、利息计算方式等进行详细的书页约定,以防时隔多日双方产生分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