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因病在卫生院进行手术,不料医生一时不慎将纱布留在兰某体内。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兰某各项损失共计148682.81元。
2005年3月28日,兰某因患子宫肌瘤在某卫生院就诊,之后进行了子宫肌瘤切除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因被告过失将手术纱布滞留在兰某盆腔内。出院后,兰某感觉反复腹痛,原告误认为系妇科炎症,曾多次前往医院就诊,但病情未得到改善。2012年4月,兰某因病情加重,先后前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及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兰某盆腔内存在异物。2012年4月23日,被告将兰某送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并于5月7日在该医院进行手术,将兰某盆腔内的纱布碎片取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具有过错,且其侵权行为与原告兰某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