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借用他人车辆出车祸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借用人赔偿金。
刘某的车辆在平安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刘某某在借用刘某的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程某某死亡的后果。事后在交警部门的组织下,刘某某和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在先期支付的10万元医疗费用外,另行赔偿死者家属38万多元,并履行到位。刘某某在履行赔偿调解协议后,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赔偿金48万元,但保险公司以未参与调解且刘某某不系保险合同相对人而由予以拒绝。
云溪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在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已先行向第三者垫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直接根据保险合同直接向其理赔,且合法驾驶人要求理赔的金额未超出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应赔偿金额,同时也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直接支付刘某某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