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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二次事故致三人死亡 肇事司机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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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新德 吴志勇  发布时间:2015-07-27 08:44:10 打印 字号: | |
  高速公路两车相撞,两客车车主停车协商赔偿事宜,三名司乘人员围观,但未按法律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不料,后方驶来的半挂重型牵引车在该路段超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制动不及,导致二次交通事故,三人当场死亡。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2月13日下午13时许,湖南省临湘市驾驶员杨某某驾驶湘F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湖南段1416KM+100M处时,与前方由湖北省麻城市驾驶员徐某某驾驶的湘A牌照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发生后,杨、徐两人依次将客车停在事发路段超车道上,两车司乘人员杨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便下车协商赔偿事宜,此时,两车驾驶员并未按法律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几分钟后,被告人于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该路段超车,由于疏忽大意,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制动不及,先后与前方停在超车道上杨、徐两人驾驶的两辆小型普通客车相刮碰,并与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相撞,三人当场死亡,三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湖南省高警局岳阳支队汨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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