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离了吗?”这虽然是网络上的玩笑话,但也折射出当今社会一部分人的婚姻状况。
2015年6月29日,国家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按照2014年的数字理解,相当于平均每十秒就由一对夫妻离婚。这也意味着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呈“12连增”。毫不夸张地说,离婚浪潮滚滚而来。从我院近几年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不断增加的趋势,也印证了中国离婚率进入快车道的发展趋势。
面对新一波的离婚高潮,有些人认为,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降低了离婚诉讼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不可否认,在这个“离婚时代”,离婚自由成本下降,婚姻的约束力随之减弱。美国一位著名的法学家也指出,婚姻越是容易解除,人们对婚姻的承诺就会越少。如果允许想离就离,那么结婚者花费在婚姻搜寻上的时间就会更少,结果是夫妻更不般配,这转过来又会破坏婚姻伴侣性,并由此增大离婚的可能。
一、华容法院近两年受理的离婚纠纷的特征
那么,仅仅是离婚自由,能否成为动摇“婚姻大厦”根本原因?
为此,通过查阅我院近两年的离婚纠纷案卷,发现当前离婚诉讼中存在以下几大特征:
第一,当“围城”不再是女性的唯一归宿,追求幸福的步伐迈得越来越快。这主要表现为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越来越多。2013年至2014年,我院共审结离婚案件1027件,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652件,占总数的63.49%,且比例是逐年提高;2013年为501件,占总数的62.48%; 2014年526件,占总数的64.45%。
第二,当城镇化、工业化的脚步越来越快,随着人口、职业、地域的流动,守护婚姻的心也渐渐四处游走。除了表现为外出打工者离婚多,还有外遇成为离婚的主要诱因之一。2013年和2014年所审结的1027件离婚案件中,有88.51%以上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外出打工者,这其中提出因为一方有外遇的占绝对多数。
第三,当婚姻道德责任遭遇社交网络,奉献、义务逐渐让位于新鲜、刺激。80后、90后是网络世界的老移民或原 住民,一些应用程序冲击着原本就不坚固的婚姻关系。据不完全统计,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40岁以下的当事人占诉讼人数的70%,其中80后的当事人更是主力军。
当离婚成为一种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离婚率升高是一件坏事。这是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的产物,更需要我们综合审视,全面评估,有效应对。
二、离婚诉讼引发的社会效应
伴随着婚姻观念的转变,人们对婚姻质量有了进一步的追求,从这一程度上来看,离婚能让双方获得重新寻求幸福的机会,勇敢放手才是解决之道。
现实往往在这种情况下也会遭遇困境。就我院受理的离婚诉讼中,一部分涉及一方当事人有家庭暴力、恶习等严重影响婚姻生活质量的情况下,由于一方当事人举证困难、诉讼能力不足,或另一方当事人消极应诉,使得他们难以实现诉讼目的。特别是在女性当事人提起诉讼中,大多数当事人习惯于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还有在一方外出打工的诉讼中,经常由于被告当事人拒绝到庭而缺席判决,使得法庭难以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仅凭原告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难以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经破裂,财产、子女问题不易处理,法庭会采取谨慎的态度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的社会正效应不能抵消离婚的负外部性。离婚之殇,究竟是谁心灵不能承受之重?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国家在婚姻文化中仍然有很深的传统印记。婚姻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的个人问题,更牵涉到两个家族。在一些案例中,有的父母因为无法接受子女离婚,甚至以死相逼。还有的案例中,由于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本是互尊互敬的亲家在庭审中破口大骂,大打出手。
如果说当事人双方和父母因为一场失败的婚姻受到的伤害,自己也有过错,那孩子在这场婚姻当中何错之有?而当事人、父母的伤害可能在下一段婚姻或时间中慢慢得以抚平,孩子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阴影却将一生难以抹去。在大多数婚姻诉讼中,双方都会争抢孩子的抚养权,孩子被迫要在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中选择一方,这是极其残忍的过程。而之后捆绑他的“单亲家庭”的标签,更是成长过程中负能量、坏行为的缺口,极易对孩子产生人格发展不健全、心理脆弱等等不利影响。但是在一些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相互推卸抚养义务,就孩子抚养权问题相互推脱,使得诉讼过程难以进行,更有甚者,将孩子扔在法院一走了之。这种极端的行为给孩子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针对单亲家庭的调查研究有很多,无论是对孩子的成长、心理健康、婚姻观、青少年犯罪率等方面都有很深远的影响。
三、积极打响婚姻保卫战
离婚之殇,不可不引起社会的重视。究竟拿什么来保卫我们的婚,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婚姻诉讼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属于民事纠纷,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换言之,法院在挽救濒临危机的婚姻时难免陷入被动的局面。
从我院立案工作的情况来看,冲动型离婚不在少数,立案劝导在当时难有成效,当事人坚定表示必须离婚。但是,在受案之后一段时间,很大一部分当事人会自行撤诉或在法官调解之下撤诉。其实,很多家庭一遇到婚姻问题第一反应就是离婚,追根溯源这是婚姻危机干预机制缺位导致的。针对这一现状,我院应该总结经验,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为维护婚姻稳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从立案庭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联合基层组织,建立婚姻劝导站,打通诉前调解“最后一公里”。与经济发展较快、城镇化程度高的城市相比,我县“熟人社会”的特征明显,村委会调解、居委会调解在婚姻诉讼中更易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我院可以通过妇联,确定村(居)委会妇女主任名单,定期开展“保卫婚姻、法律护航”讲座、宣传活动,建立一支专业、有效的调解队伍,为婚姻危机设置缓冲带,将诉前调解延伸至田间地头,深入群众脑海心头。
加强诉讼引导,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觉醒的程度相比,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足,特别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差异大,这使得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诉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有效降低离婚率,除了发挥法院的积极作用,更应携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多方联动,促进人们形成健康的婚姻观,学会对自己负责、对孩子负责、对家庭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