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张三在担任本职工作外兼任某居委会组长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请求法院支持其兼职期间的误工损失。2015年7月21日,云溪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案,最终判决不予支持张三的误工损失。
张三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同时被选任为居委会组长,每月领取组长工资、误工津贴等合计1133元,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公务员工资照常发放,要求被告骆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担任组长期间的工资损失11333元。被告保险公司当庭提出异议,表示张三工资收入未实际减少,法院不应当支持其误工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有关机关的批准在机关外兼职领取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工资照常发放,实际工资并未受损,故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文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