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华容一男子雇人盗伐他人树木获刑又罚金
分享到:
作者:熊小辉 肖树平  发布时间:2015-07-28 17:28:16 打印 字号: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本案中,被告人擅自雇人将他人的树木砍掉,触犯了刑法。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树木罪,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雇请民工盗伐贺某某位于宋家嘴镇水委会业谟?r闸旁的意杨树8株。经某某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陶某某盗伐林木总蓄积量3.7立方米。某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批被砍伐树木价值1310元。

  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犯罪所得赃款13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