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在某轮胎店打工,在店修补轮胎时,由于补胎车辆的轮胎爆炸,当场将原告李某炸伤。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1年12月23日,原告李某经人介绍到李某、陈某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经营的某轮胎店从事学徒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约定包吃包住,工资也学徒工资1000元每个月。2013年11月10日下午18时左右,原告李某在店里工作时,补胎车辆轮胎爆炸致使原告李某炸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陈某将原告李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多处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李某、陈某经营的某轮胎点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学艺合同》,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告李某请求被告李某、陈某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本人有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实际,被告李某、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李某因轮胎爆炸而导致人身损害,一行为产生两种法律责任后果,属法律责任的竞合。原告有权向其雇主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也可向轮胎生产商或销售商主张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原告李某有自主选择权,原告向其雇主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定赔偿款共计36万余元。被告李某、陈某承担70%的责任即为25万余元,扣除李某、陈某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支付的费用,被告李某、陈某还应支付12万余元。故依据相关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