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案,被告人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5年3月10日12时至2015年6月30日12时为东洞庭湖春季禁渔期。2015年3月20日至4月1日,被告人段某在岳阳县东洞庭湖天鹅?F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矮密阵”起鱼6次,非法渔获物共约600斤。之后,被告人段某将鱼销售给鱼贩徐某,共非法获利700余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段某被岳阳县渔政局执法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共约600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