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宣告失踪的特殊案件,陈某丈夫谢某于2012年11月在广东务工时无故失踪,经派出所报案、私自多次寻找均未果,而谢某于2006年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一份分红型保险,每年都需要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在谢某失踪后,续交保险费的重担就落在了谢某年迈的父母肩上,现在二老已无力支付保险费,但将已经续交近十年的保险合同终止又觉不划算,为维护谢某利益,陈某向法院提出宣告谢某为失踪人口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陈某提交的各机关、人员出具的失踪证明及向谢某所在村委会、谢某父母、儿子等近亲属调查后,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谢某的公告,3个月的法定公告期过后,谢某依然下落不明。华容县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宣告谢某为失踪人,并指定谢某之子谢某某为其财产代管人。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因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明状态,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维护,在此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因代管的财产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应由财产代管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