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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是处理民刑交叉借贷案件的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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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耀华  发布时间:2015-08-07 15:23:34 打印 字号: | |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有些案件的性质不仅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和影响。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由来已久。在20156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之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几个司法解释对特定刑事犯罪中涉嫌民事纠纷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有个别规定外,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民交叉案件并未作出新的可操作性规定,故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上到底是适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的哪一规定成为目前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

而出现这一实践难题的主要根源在于法官在理解“先刑后民”的立法意图上和在对刑事追赃、退赔程序与民事诉讼权利关系的适用上并没有达成一致共识。故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处理上最终变现为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中止诉讼及刑民并行审理等不同方式,实体处理上存在借贷合同及相关从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等不同结果。

最新出台的《规定》对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在程序和实体上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加快了刑民交叉的借贷案件审理的规范化进程。该规定除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对刑民交叉的借贷案件采用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外,第五条“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以及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都是在程序上对先刑后民案件审理的具体规定。

“先刑后民”全称为“先刑事诉讼程序而后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旦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予以查明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然后审理该案所涉及的民事案件,或者进行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即由法院在对刑事犯罪审理中同时附带审理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这一原则。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长久以来,重刑轻民、公权优于私权的思想一直深深地根植在人们的头脑中,所以在处理刑民交叉问题时,先刑后民的规则成为了最常用的原则。

《规定》第五条、第七条都体现了先刑后民的精神。然而,适用这一原则并未无条件的,也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1、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必须发生牵连,单纯的民事案件或单纯的刑事案件并不存在刑民审理的先后顺序问题。2、在刑事审判前民事诉讼程序已经正在进行,如果民事诉讼没有正在进行中,也不存在刑民顺序问题。3、刑民交叉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与否,则取决于“先刑后民”中的“民事”纠纷其本身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还是涉嫌犯罪的行为。若“民事”纠纷是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则无需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若“民事”纠纷是涉嫌犯罪行为则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综上,《规定》中将“先刑后民”定位审理刑民交叉借贷案件的基调,作为协调刑民交叉借贷案件的最主要方法之一,赋予其一般原则的地位,不仅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而且能更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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