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被告人周某、何某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月、1个半月。
被告人周某于今年2月16日20时许,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汨罗市湘慧线由东往西行驶至白水镇越江村路段时,其车撞到同向行驶的湘A18D28小轿车尾部,经鉴定造成小轿车损失3265元。经抽血检测,周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5、9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何某于今年5月18日19时许,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汨罗市大众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交警大队东门前路段时,其车反光镜刮倒行人丰某,致丰某受伤,属轻伤二级。交警赶到事发现场发现,王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检测,何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64、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何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但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