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部分地区常见的一种婚嫁风俗,一般来说,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的较大数额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实物。在此案中,刘某与郑某登记结婚不到两年就起诉离婚,郑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了郑某的这一请求。
现年24岁的刘某身高小于同龄人平均身高,现年30岁的郑某下肢自幼残疾,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经短暂的相处后,于2012年4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诸多矛盾,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郑某离婚。郑某明白无法挽救这场婚姻,答辩要求刘某返还婚前郑某家庭向刘某支付的彩礼约2.5万元。案件审理中,郑某没有提供其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目前生活确实困难的证据,郑某请求刘某返还彩礼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及其家庭为达成男女缔结婚姻的目的,男方通常需向女方支付较大金额的现金或者价值较大的实物。而在之后的婚姻过程中,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闹离婚,在解决婚姻关系的过程中通常就涉及到彩礼的返还。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若想返还彩礼的请求得到支持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