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熊某只因自己需要同等型号车辆配件,指使他人盗窃,被汨罗法院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5年1月,被告人熊某的黑色东风日产轩逸小车被朋友撞坏,即心生低价购买一辆同等型号的“黑车”,取其部件维修自己的车辆,想来个“偷梁换柱”。
熊某通过墙体小广告联系了一“黑车”卖家男子,向“黑车”卖家男子说明了自己需要什么型号的车,并向该男子交纳2500元定金。
“黑车”卖家男子按被告人熊某的要求,于2015年1月19日,盗得同等型号小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13万余元,并交给被告人熊某,熊某向其支付余款2万元。
汨罗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被告人熊某为共同犯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因被告人熊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