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进19万余元的香烟欲到江西销售,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4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岳阳市梅西桥老板许某,称要收购6、7件(每件50条)软中华香烟,并谈好价格。2014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许某店铺以19万余元的价格购进了348条软中华香烟,随后驾车返回江西省九江市。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装有香烟的轿车返回江西途经岳阳县公田镇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交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现场查获的该批香烟系真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湖南省岳阳市购进19万余元的软中华牌香烟到江西省九江市销售,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的卷烟是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的,没有销售,非法经营行为没有得逞,可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