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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冻结 执行异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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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绚华  发布时间:2015-08-20 09:11:26 打印 字号: | |
  近期,异议人黄某东对法院执行冻结其银行存款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异议人多余的的银行存款。异议人黄某东认为,该案有4个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责任,自己只应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现法院冻结异议人黄某东的银行存款偿还全部债务显失公平。

  2014年9月11日,法院对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刘某、黄某华、黄某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陈某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黄某东的账户存款1.2万余元。

  法院判决异议人黄某东、高某、刘某、黄某华共同返还原告陈某1.2万余,并没有确定每个人应承担的份额,实际上,四位被执行人对债务的偿还责任方式为互负连带责任,即法院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位有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以偿还全部债务。异议人黄某东等四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冻结异议人黄某东的银行存款1.2万余偿还全部债务及其应负担得案件受理费,其执行程序合法,异议人黄某东的异议不能成立,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异议人黄某东的执行异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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