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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生疑伤好友 自愿和解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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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明  发布时间:2015-08-24 09:47:16 打印 字号: | |

岳阳县一男子酒后无端猜疑其好友要伤害其小孩,竟手持扁担、折叠刀将其好友打成重伤。事后该男子积极施救,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赢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以该男子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男子系岳阳县中洲乡的刘某某,今年34岁,与被害人郭某某是称兄道弟的好朋友。今年41621时许,被害人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称到其家中坐。挂电话后,郭某某步行到被告人刘某某家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喝多了酒,误会郭某某要伤害自己的小孩,便从家里拿了一把木质扁担及一把折叠刀走出家门。见到屋外的郭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冲上前用扁担殴打郭某某,郭某某躲闪不及被打到左后背处。在两人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拿出折叠刀刺向郭某某的右肩部及右后背部。这时,被告人刘某某的父母赶到现场,被告人刘某某才住手。事后,被告人刘某某自责不已,竟持刀自残,被被害人郭某某将刀夺去。见郭某某身上有血,被告人刘某某从家中找出云南白药,帮被害人涂药。由于伤势过重,被告人刘某某当晚将被害人郭某某送到医院诊治。经鉴定,郭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2015722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和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当天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某某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积极施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判处法定最低刑三年仍然过重,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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