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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西窗法雨》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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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志勇  发布时间:2015-08-24 09:47:53 打印 字号: | |
  《西窗法雨》,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但其中文章叙述短小精彩,用一种别样的风格将道理一一叙述,使人读来受益匪浅。

  人生活在世界上,从古至今,都要受到限制,没有绝对的自由。在古代,限制人们的大多数是王权,是统治者,是君主的权威。无规则不成方圆,谓之“方圆”,在现代则为法律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

  在西方国家,法律的觉醒要比中国早,制度体系也远比中国成熟。中国早期的法律或许应算是春秋战国时的法家学派。他们崇尚用国家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用“刑”来统治人们。刑罚的残酷使百姓害怕,无形中产生一种威慑力,而这种威慑力正恰好促进统治者的管理。也不知这种“法”从长远角度来看,对于百姓来说,是好还是坏?对历史来说到底算不算是一种进步?不过一切都是时代的产物,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永不会停止。

  再看法律的这种约束,这种强制力。法律是国家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的。法律就是“强制”?在《西窗法雨》中也有文章在叙述探讨这个问题。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介于两者之中的也有强制力这个说法。18世纪的哲学家康德告诉人们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前者只具有说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换而言之,道德总是劝诫人,法律则总要给人一点厉害看看。而今天很多人在开始怀疑法律具有强制力这一基本特征的说法了。法律的强制力一般由法院来执行,但其中涉及了“权利”与“义务”,法院只能强制被告履行义务,而不能强制被告放弃权利。而且,在法律中有关法院义务的问题,法律只是规定法院“必须”或“应当”怎么做,而不会规定“如果法院不做,谁来强制法院去做”。因此,强制力是法律基本特征的说法还需要人们的进一步探讨。

  最后说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东西。法官判案并不可以将道德的因素列在判案所考虑的范围之内。法官判案只能用法律因素来阐述,来论证说明道理。因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这就是我们在现行法制下法治理想和法制现实之间所存在的一个深刻的矛盾,也是一个难解之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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