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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 34年后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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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洁  发布时间:2015-08-26 08:21:44 打印 字号: | |
  “近亲禁止结婚”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宣言,近年来也被老百姓共同遵守,但是30多年前“近亲禁止结婚”的这种观念还没有这么深入人心,以致出现了近亲结婚的现象。近日,云溪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表兄妹结婚,34年后要求离婚的案件。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是一对嫡亲表兄妹,双方在父母的撮合下,于 1981年10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三子。现因感情不合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嫡亲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原、被告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另行制作裁判文书予以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张三与李四婚姻无效。(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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