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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溅硬物伤人眼 车主被判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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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四清 邓葵  发布时间:2015-08-26 16:44:16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认为开车没直接撞到人不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现实生活往往出人意料。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机动车车轮碾压硬物伤到行人眼睛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主刘某被判赔偿受害人易某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

  2014年9月7日11时许,刘某驾驶湘F6B202号小汽车进入华容县城关镇一桥东路金属回收公司院内时,其车前方行走的易某被车辆挤压物飞溅击伤眼睛后倒地,后被送医院治疗。事故发生时,事发路面为水泥路面,路边堆放有大量沙石。住院期间,受害人易某右眼被摘除,经鉴定,其右眼外伤性穿透系被路过的机动车辆碾压地面的坚硬物体(如碎石类)所致,属重伤二级,七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交通意外。湘F6B202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该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形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易某右眼损伤系刘某驾驶的湘F6B202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地面硬物飞溅所致,对事故的产生,作为行人的易某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机动车一方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刘某未提供证明其对易某右眼损伤没有过错的证据,因此,推定刘某在驾车与行人易某接近和行驶堆放有石块的路面时,未尽到必要的防范措施和采取相应有效的避让措施,对事故造成易某的损伤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湘F6B202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易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某赔偿,刘某应承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理赔后,剩余部分再由刘某赔偿。易某的经济损失225590.68元未超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之和,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内全额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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