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一男子整日游手好闲、饮酒作乐,对父母动则恶语相加,最后竟发展到将其父亲打成轻伤(一级)。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以该男子犯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该男子系岳阳县步仙乡的邹某甲,今年30岁,尚未成家,与父母一起生活。今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在外饮酒后回家,途经邹某乙家时其父亲邹某丙、母亲林某某以及邹某乙等人均在邹某乙家地坪乘凉聊天。被告人邹某甲找其母林某某借手机打电话。由于通话时间过长,林某某便催促被告人邹某甲称“打久了,电话费要钱”。被告人邹某甲听后十分生气,便将手机摔在地上。接着被告人邹某甲从邻居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发现其父邹某丙在跟邻居议论自己后,便与邹某丙发生争执,并持菜刀扬言要砍死邹某丙。邹某丙见状使用竹棍将被告人邹某甲的菜刀打落在地上。之后被告人邹某甲又使用一根长约2米、粗约15厘米的竹棍,朝邹某丙的头部横扫过去,结果打在邹某丙的右脑部。邹某丙被打后蹲在地上,被告人邹某甲继续使用竹棍朝邹某丙的右脖子处打了一棍,随后才被村民劝扯开。经鉴定,邹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