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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他人贩卖海洛因,男子零口供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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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君  发布时间:2015-08-31 15:52:09 打印 字号: | |

    日前,君山法院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判决一起贩毒案件。

    2013年8月至9月间,周某某安排江某某、杨某某在自己租用的房间内,从事贩卖海洛因活动。周某某提供海洛因至该窝点,交由江某某、杨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期间,被周某某共提供海洛因66.5611克交由江某某贩卖。2013年9月,江某某、杨某某在贩毒窝点准备与吸毒人员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该贩毒窝点搜缴1包净重13.5611克的海洛因及贩卖毒品的有关物品。江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被判刑。

    日前,四处躲藏的周某某也被抓获。周某某到案后,无论是在该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对其参与上述贩毒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相关书证等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周某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在周某某“零口供”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最终,君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君山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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