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活动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拆除农村平房也无资质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对无资质拆房人致人损害的处理有着两种不同的方案。
案例一、判定房东无选任不当,驳回对房东的诉讼请求。
2014年7月21日下午,因需要拆除旧屋建新楼,徐庄与钟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钟华帮徐庄拆除老屋,拆屋费用700元。当月23日,钟华开始对徐庄家的旧房进行拆除。第二天上午拆除屋檐大梁,钟华用铁锤敲打大梁,大梁随后脱落,钟华随梁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钟华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钟华的亲属与徐庄协商赔偿事宜,双方为谁负责任发生分歧。协商未果,钟华的妻子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钟华与被告徐庄的口头协议符合承揽加工的特征,是承揽加工合同。死者钟华为承揽人,被告徐庄为定作人。死者钟华在完成拆除旧房屋这项工作中对施工场地的安全措施应负有责任,被告徐庄对死者完成拆旧房工作不负有安全责任。钟华是在拆屋当中因不注意安全发生事故而死亡,房主徐庄并无选任过错或其他方面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二、判定房东在指示上有过失,由房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15年3月,村民钟某的一栋旧平房要拆除,请李某等四人帮助拆除房屋,日工资120元包饭。李某便请陈某一起帮钟某拆屋。在拆房过程中,因一横梁抽不出来,钟某便要陈某爬到横梁上去用铁锤敲打横梁,李某主动用木方顶住,不想陈用力过猛,横梁断裂。陈随横梁跌落,横梁击中李某头部,致使陈与李某同时受伤,其中李某伤情更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李某的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死者李某与被告钟某的口头协议更符雇佣关系的特征,钟某是雇主,李某是雇员。被告钟某作为雇主在完成拆除旧房屋这项工作中对施工场地的安全措施负有责任,并且正是由于钟某的指示不当直接导致了雇员李某的死亡。当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用木方顶大梁的后果,但因为自己缺乏劳动安全意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故应适当分担责任。判决书认定房东钟某作为雇主安全措施不力,且在指示上有过失,判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由上不难看出,差不多的案情绝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关系不同,一个是承揽关系,一个是雇佣关系,而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安全责任的主体要求不同。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佣关系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开始实施,此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更加强调了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