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两学生在校园内打架致使一学生受伤,法院最终判决学校因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和王某系同学,并居住在一个宿舍内。2014年6月的一天,李某和王某在下课后回到宿舍,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在推搡的过程中,李某从宿舍的上铺将王某推倒在地,致使王某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在数家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并花费了医疗费数万余元。就王某受伤的赔偿问题,李某及王某家长还有学校之间产生了分歧,经数次调解未果,最终起诉至法院。
平江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向各方当事人了解了事发的具体情况,并进行了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的损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虽然在平时的教学中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教育并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在学生生活的管理上并不够完善,宿舍管理不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并不及时,在李某和王某发生谩骂行为并至互相推搡的相对较长的持续时间内并没有学校老师及时发现并制止。其没有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事前先谩骂王某并先推搡王某,在事故的发生上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案件实践情况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40%的责任,王某及学校各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