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从上线处以400元每克的价格购进甲基苯丙胺(冰毒),在家中分包过程中挑出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然后将分包的毒品又以4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下线易某某、龙某某、楚某某等人,共计贩卖毒品2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0.2克。2014年11月11日,汨罗市公安局干警抓获被告人袁某某时,从其驾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疑似物1粒,经鉴定:净重0.0929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092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