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逢周末,徐小姐兴高采烈的去超市购物,但因当天为下雨天,导致超市地面湿滑,徐小姐在下电梯时不慎跌倒受伤。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14年10月的某个周末下午,徐小姐前往超市购物。进入超市后,在踏上手扶电梯下行时,由于地面和电梯之间打滑不慎跌倒,直接被电梯倒拖至一楼手扶电梯口。因腰背部疼痛难忍,徐小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事故导致徐小姐T7椎体压缩性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48天,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徐小姐与超市方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属于社会开放程度较高的经营性场所,对其进入场所的人有合理限度范围内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超市虽称已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但未提交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故对徐小姐摔倒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天下大雨,从室外到室内的过渡区域,地面湿滑在所难免,但徐小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地面湿滑的场所内,应注意自身安全,谨慎慢行,故亦应对摔伤之结果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超市承担60%的责任,徐小姐自己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