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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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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辉  发布时间:2015-09-16 08:12:25 打印 字号: | |
  良好司法公信力具有维护司法权威、培育法律信仰、促使公民守法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价值功能。从司法自身的内在要求而言,良好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有赖于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等三个方面都具有很强的公信力。要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司法工作机制、提高司法的社会参与度等为突破口来推动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形成。

一、何为司法公信及内在意义。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的信任和心理认同感,进而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远行规律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程度,体现着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所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既有其制度基础和司法理念的要求,也有司法运行的主体素质和载体表现的要求,这是一个有机联系和相互协调的综合机制。公信力体现了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公平、正义、权威、效率、民主、道德、伦理等内容。“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维护社会系统信任当然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然而较之于个人信任更多地取决于自我人格取向来说,那些掌握社会公共资源的社会组织,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是现代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尽管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组织特性和社会功能,然而都以其特有的政治性、公共性、组织性、社会性对社会系统信任以及社会生活的良序建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通俗说就是对人们对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它能表明社会公众对法院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觉服从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公信力有时可用“可信度”或“公信度”替代,司法公信度可以说系司法机关及其裁判在公众中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度就越高。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也是公正的真实表达。公正要求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公正不仅存在于理念之中,也可通过可操作的制度实现。公正的制度及其操作程序作为一个可明显感知的效益系统,其效益程度也就在实际上反映着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程度,它是检验公共权力及其公信力的客观指示器。这就要求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公务人员,要加强学习,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而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增强公信力。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含审判权)的公共权威及其公信力的建构与维护更多地取决于公众的积极认肯、主动信赖和自愿服从。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公信力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实务中的每一个细节,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力争得到公众的认同与支持,这一点尤为重要。公信力同时也是一种责任信任。公共权力是公众赋予的,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含审判机关)对公众负责是其“天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权力也是一种公共责任。特别是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多是基于自身权益而对人民法院及其裁判进行“对错”评价。过错看起来是对应当职责的否定,但当权力行为主体勇于承担过错责任时,则意味着其对自身工作义务的自觉与自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仍可获得正面的、肯定性的评价。比如,二审案件的改判或发回重审以及必要的再审就没有降低法院的声誉,相反,能增强法院的亲和力和信任度。相反,那种任凭枉法裁判、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不负责任的现象发展下去,则会引起当事人及公众的不满,造成紧张甚至对抗,从而削弱公共权力的公信力。

二、影响公信力的因素。

  司法制度设计本身及司法运行实践表明中国法官地位不高,这与法官本应具备的极高社会威望相悖。而出现司法不公时,公众往往对法官进行道德先究,法官整体的司法伦理匮乏又使公众道德先究的结果更加不利于司法公信力。因此要想使中国法官也具有西方法官神坛的地位,司法伦理可谓之基础。司法伦理具有底位、中位和高位三个层面,它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司法伦理道德素养并使之制度化,从而构建一个规范、养育及运用它的理性环境。法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一些法官作风不佳,形象不正,进而影响公信力。突出表现:其一,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法官的违法犯罪甚至判刑,对社会的影响比常人大,对司法威信的破坏较大。其二,有些承办法官办事拖拉、案件在手,久拖不审、久拖不执,案件超期,当事人反映强烈。其三,有些法官干警接待当事人态度差,服务意识不强。接待中,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直接影响法官形象。其四,办案中,责任心不强,不为当事人着想,不为社会和谐与稳定着想。没有注重调解,缺乏细致耐心的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合伙、土地承包以及医疗、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时只注重一判了事,而没有注重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其五,法官庭审中的一些言行不规范,给人感觉不公正,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其六,法官的业余活动不检点,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游山玩水等直接影响法官形象,直接影响法院形象,间接影响的就是法院的公信力。

  提高我国法官地位应着眼于树立法官权威,而树立法官权威首推法官独立。要真正提高法官地位必须从推进法院体制改革和保障法院独立、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和完善法官的选任程序、提高法官自身素质和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三方面来加以改革。即推进法院体制改革,保障法院独立,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完善法官的选任程序;提高法官自身责任,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同时, 当事人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一般都自恃有理,贪急求快。一旦赢不了官司,便盲目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对法官不相信。有的败诉后又存在投机心理,错误地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四处反映,甚至有意制造事端,给他人看,给法院施加压力。特别在基层,当事人多数为文化程度水平较低的农民,属文盲加法盲,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没有程序、没有证据、没有时效观念,只注重自身的感受。有的当事人不管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其不履行,便误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执行力度不够,把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全部转嫁给法院。西南政法大学徐昕教授曾调查并著文“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文章中实证研究了证人与法官的关系,并分析转型中国的信任危机。互不信任!法官不相信证人,证人不相信法官。“因为在证人眼中法庭也未必是正义的象征,证人对法官的信任不足,司法公正面临严峻挑战。因此,证人为什么作证或不作证、不仅仅是经济分析或激励机制的问题,也非流行观点所认为的只要保障证人权利便可奏效。要求证人积极作证履行公法义务的社会条件远不具备,期望证人履行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出庭作证不太现实。”实际上,司法不公除事实上的不公之外,还有一种“观念上的不公”,即裁判本身是公正的,但由于当事人的误解或者猜疑而产生的司法不公的主观判断。当事人的错误看法与认识,导致法院公信力下降。

三、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实行司法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影响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的严重社会问题是"裁判不公"及"执行难"。造成"裁判不公"及"执行难"的原因,在于"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当前学界流行着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观点,它们积极地推动了以往的司法改革,对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更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对保守的看法对照着目前主流观点,从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视野、制度逻辑、具体措施等若干方面,强调改革与现实的关联性,简解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政党执政规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互关系,以及独立司法区划、法官职业化、陪审制度、司法行政事务与司法业务分离等实践课题,关照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国意义。

  要搞清办案的指导思想,具备现代司法理念。树立司法中立、独立、公正、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现代司法理念,努力摒除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符的习惯做法和制度,使司法客观规律得到具体落实和体现。办案中要强调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要使当事人或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进而接受和认可法院的判决。严格审判管理,法院改革当通盘考虑而不能有失偏废。严把立案关、审判关、执行关,在诉讼各个环节注重依法律程序办事。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每一项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废。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在诉讼中,要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裁判文书之中,要正确引用法律,最好写明所引用法律条文,明之以法,寓教于判。实践中,有个别法院改革后,连内部人员自己都不清楚该找谁办事及负责,更何况案件的当事人?这种情况势必影响法院形象,影响司法改革形象。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作为一种“机关”运作久了,也有机关的不良表现,法院效率不高的表现有: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扯皮推诿,手续繁杂,会议成灾,纪律松弛,不核算费用,官僚主义严重,形式主义严重等等。相应地提高效率、增强能力的途径:主要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不断进行改革。提高效率,改变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

   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法官与法院会被人们崇敬,公众也会习惯于到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并对司法权运作的结果:生效裁决具有充分的尊重,进而自动及时地履行生效的裁判,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相关组织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能够尽力协助。执行不再难,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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