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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男子多次入户盗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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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中伟 刘娟  发布时间:2015-09-16 08:12:40 打印 字号: | |

湘阴一男子服刑出狱后,在三个月内连续4次入户盗窃。9月15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今年33岁的湘阴男子吴某,于2011年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出狱后,他仍不思悔改,又干起了盗窃的勾当。

2015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按照预先踩点的路线,窜至湘阴县文星镇外贸局宿舍,攀爬防盗窗入户进入被害人李某家,在其卧室内盗得香烟10余包、白色KOOBEE手机1台、2000余元现金、黄金项链1根、白银项链2根、观音玉1块。第一次得手后,吴某变本加厉,又于4月10日、4月23日、4月24日先后潜入湘阴县惠安小区、老房产局宿舍、漕溪港乌龙仓库宿舍入户盗窃,盗得笔记本电脑、手机、金银首饰、烟酒、现金等财物。经鉴定,吴某4次盗得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962元。

4月25日16时许,公安干警在湘阴县东茅路某网吧内,将吴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紫水晶戒指一枚、黄金十字架吊坠一个、黄金手链一条、酷比手机一台。随后,警方将查获的赃物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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