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雇请丁某某为自家拆除30年老房子,没有设置必要的防护网等与工作相应的施工条件及安全保障措施。丁某某在屋顶拆横梁时,横梁突然断裂,导致丁某某从屋顶摔下受伤。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担责六成,赔偿丁某某37510.76元。
2014年11月2日,被告徐某某以每天150元的工价雇请原告丁某某等十余人为其拆除位于华容县东山镇繁莲湖水产场附近一栋约30年前建造的旧平房。开工当天,原告等十余人将被告房屋屋顶屋面拆除。第二天,原告与朱某某一同拆除一间房间墙间的搁枋。当天开工之前,被告交代所有雇请人员,要用楼梯作业,不能上墙,上搁枋。因天花纸板钉在搁枋下面,拆除搁枋须将钉在房间搁枋下的天花纸板拆除。原告在作业过程中站在搁枋(直径约四公分山杉木)上向下戳天花纸板时,搁枋突然断裂,原告摔下而受伤。经鉴定,丁某某左侧股骨颈基底及粗隆粉碎性骨折致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0%,即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属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伤休6个月,预计后段医药费6000元(含取内固定费用,康复费1000元),前段医药费列入赔偿。另查明,被告雇请原告等十余人做工,均由受雇请人员自带安全帽,被告提供了拆除房屋所需要的楼梯,但在受雇请人员拆除房屋屋顶屋面及横梁、搁枋等地面上空作业过程中,被告未设置防护网及搭设脚手架等空间作业必要的安全设施。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提供的工作内容为拆除房屋,工作场所是一栋超过30年的旧房,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均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而被告忽视安全,在雇请人员在地面上空作业时,没有按照规定为雇请人员搭设脚手架、设置必要的防护网等与工作相应的施工条件及安全保障措施,故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担60%责任;原告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在被告交代了不准上墙、上搁枋的情况下,还坚持站上仅直径约四公分的搁枋上作业,致使搁枋断裂摔下受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为40%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