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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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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葱  发布时间:2015-09-21 08:42:14 打印 字号: | |
  因楼顶长期失修,导致住在顶层的蔡某长期遭受雨水渗漏,蔡某将楼下的五户告上法庭,要求五户按份集资共同承担楼顶维护义务。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东山法庭审理了这起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居商品楼建于2000年,楼顶平台总面积约350平方米,西单元平台及天沟需维护面积约145平方。然2014年来顶层平台及天沟没有进行过任何共同维护,因顶层平台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自2008年至今,原告曾多次呼吁全体业主共同参与顶层平台及天沟维护,但无回应,致使顶层原告住房长期遭受雨水渗漏,严重影响原告安居,顶层天沟及楼道平台也青苔满布,杂草从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今年10月份以来,原告逐家挨户再次进行呼吁告知,要求共同承担维护资金,虽经多次协商,被告仍不予合作。现特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按份集资共同承担楼顶平台西单元维护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属业主共有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筹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原告所诉请事项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原告无权代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力,故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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