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女方亲友所收红包 结婚不成红包不用返还
作者:谭洁 发布时间:2015-09-22 08: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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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李某订婚时,刘某给女方李某5000元彩礼钱,给女方亲友及介绍人红包2400元,后来两人结婚不成,刘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钱及红包。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刘某彩礼5000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农历3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农历5月初5被告和亲友及介绍人朱某一行到原告家“看人家”(当地双方结婚前的一种风俗礼仪,相当于订婚)。当天中午一起在原告家吃饭,饭后被告家一行要回家,原告将7400元交与介绍人朱某做为礼金转交给被告,礼金当中5000元是给被告的,另外2400元是给随行的每人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后,原告按照当地农村风俗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原、被告未依约登记结婚,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给付的彩礼款于法无据,应当返还。关于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的金额问题,原告诉求的礼金7400元当中,有5000元是给予被告,应认定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给付的彩礼。另外2400元是原告给付被告随行的每人200元,应视为一种自愿赠予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遂作出上述判决。